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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 |
作者:信息部 ‖ 时间:2009-9-14 ‖ 来源:信息部 ‖ 点击: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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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国内二氯甲烷产业的申请,200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56号公告,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0312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调查终止原反倾销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以决定维持或取消原反倾销措施。
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应在一年之内结束,即于2007年8月15日之前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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